我国《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的第五节《缓刑》对该项制度的适用条件、限制、考察方式、法律后果等作出了规定。
适用缓刑条件:
(一)所判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情节较轻;
(三)有悔罪表现;
(四)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的限制性条件:
(一)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
(一)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后果: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三)缓刑考验期满,没有(一)、(二)项情况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