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应注意哪些机会?
1、要注意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
2、要注意是否具备申请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机会。
3、要注意是否具备由刑事案件转为一般治安处罚的机会。
(二)其他注意事项
1、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2、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3、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9、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1、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2、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