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
具体裁判文书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09d9e38e9434e5dbb57ac59014aeb18
案情经过及结果: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车某1、车某2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被告人车某及其辩护人娄某、张某,被告人车某及其辩护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从韩国进口胶带等业务过程中,公司负责人车某负责与外商确定进口胶带的实际成交价格,被告人车某负责联系经营单位、报关行等事项。在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润,车某指使车明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虚假贸易单据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胶带37票。经计核,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2645750.7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委托代理协议、银行付汇凭证等书证;证人杨某、赵某等人证言;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车某1、车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单位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车某1、车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单位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车某1、车某2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车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车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车某作为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系听从车某指挥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从犯,且车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车某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1、被告人车某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车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